北极星大气网讯:日前,环境部发布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两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部署要求,在落实好《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13号)的同时,顺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精准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确保如期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国“两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践行者和有力推动者,牢牢把握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总要求、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和改革创新的总方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做好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生态环保工作,支持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正常,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为实现“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贡献力量。
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各项工作,确保到年年底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其中,“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完成,已经完成的指标要保持持续向好,不能倒退变差,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时,部分预期性指标,如地级及以上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下降25%、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减少10%、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达到60.4以上等,也要力保如期实现,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三)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个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积极主动服务“六稳”“六保”,积极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引导、优化和促进作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深刻领会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就是生态环境部门心中的“国之大者”,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保持战略定力,坚持新发展理念,走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之路不动摇,坚持依法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不动摇,坚持守住生态环保底线不动摇,决不能再重回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搞一时一地所谓发展的老路。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准确把握“三个治污”,要害在精准,关键在科学,路径在依法。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和帮扶,更加注重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因时因势因事因地调整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提升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做到精准发力、科学施治、依法推动,努力在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重目标中寻求动态平衡。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扎扎实实围绕目标解决问题,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解决问题有进展、措施落地有效果,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二、坚持统筹兼顾,做好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生态环保工作
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积极支持服务重大国家战略实施,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帮助企业解决环境治理方面问题和困难。
(一)积极推动国家重大战略重点工程建设。大力支持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雄安新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梳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协调提供治理技术、原辅材料等支持服务。推动“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落地应用。动态更新国家、地方和利用外资层面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提前介入,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清洁取暖散煤替代、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公转铁”、市政污水管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污染地块土壤治理和修复、废弃矿山绿化或公园化改造等重点工程建设,扩大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新能源车推广应用,重点地区尽快建立完善经济补偿措施,加大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力度。加大生态环保扶贫力度,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
(二)提升“两个正面清单”效能。总结评估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实施情况,研究推进相关改革举措制度化,继续精准服务支持相关行业企业恢复性生产和发展。进一步压缩环境影响评价、废弃物海洋倾倒等许可事项办理时间。扩展覆盖范围,将畜牧业、种植业、清洁能源开发、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等粮食和能源行业企业,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发酵、化学合成工艺除外)、关键零部件、特殊材料等位于产业链供应链重要节点容易造成“卡脖子”和存在断链风险的企业纳入环评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和“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范围。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环境影响可控、环保措施成熟、环境影响因素单一的建设项目,降低环评等级,减轻企业负担。创新监管方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环境影响小、可以通过排污许可制度管理的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实行环评登记表备案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有效衔接;强化“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项目排污许可的证后监管;疫情期间到期排污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换发手续可以适当延后办理。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对免除现场执法检查的企业,可不采取或少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不纳入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
(三)加大对企业污染治理的帮扶力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着力做好“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绿色发展等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关切,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环保方面的实际困难。组织开展疫情对企业污染防治影响调查,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平台和企业环境治理问题台账,拉条挂账跟踪服务。通过结对帮扶、“云课堂”培训等线上线下方式,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做好企业治污技术辅导、绿色生产及环保管理提示,指导帮助企业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立生态环境领域惠企政策宣传工作机制,利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网站、“两微”平台等渠道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坚持严格执法与引导守法并重,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开展“送法入企”和法制帮扶活动。积极组织线上线下环保专业人才供需对接服务活动,搭建平台解决企业环保人才短缺问题,引导环保企业增加招聘岗位,扩大相关行业人员就业。
(四)积极培育生态环保产业新增长点。推动智慧环保设备、环保监管执法装备研发制造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推动生态环保产业与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产业融合,加快形成新业态、新动能,拉动绿色新基建。鼓励开展绿色认证,加快推进形成绿色产业链供应链。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医院、环保管家、环境顾问等服务模式。
三、坚持精准治污,提高污染治理措施的针对性
认真分析影响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按照环境污染时空分布特点实施分时段、分区域管控,紧盯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流域加强治理,准确识别污染严重的行业企业和工艺,对症下药、靶向治疗,做到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和措施精准。
(一)以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重点,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突出抓好重点时段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针对夏秋季以O3为首要污染物和秋冬季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污染天气,科学实施季节性差异化管控措施,稳步增加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着力减少重污染天数。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及PM2.5污染较重的非重点区域,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大力推进重点区域农村清洁取暖、散煤清零,巩固提升“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效。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和扬尘综合治理。对O3污染较重的地区,加强夏秋季(5月-9月)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对处理效率低下的治理设施实施升级改造。优先推行生产和使用环节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对未实行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和未采用高效治理设施的企业,鼓励在夏秋季采取错峰减排措施。
突出抓好重点行业VOCs和氮氧化物(NOx)治理。全面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工业园区、企业集群等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强化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工艺过程、设备管线组件泄漏及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管控。重点区域完成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稳步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建材行业产能较大的地区因地制宜研究开展水泥、陶瓷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继续协助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加快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严格新机动车环保准入,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加强在用车环保检测和达标监管,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监管力度,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
突出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减排措施,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苏皖鲁豫等其他地区抓紧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和减排措施,优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扩展绩效分级行业范围,疫情防控期间建立更加灵活的应急减排措施。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有序推进重污染期间企业生产调度,按照企业环境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特别是预测到可能发生大范围O3污染过程时,开展针对VOCs排放主要工序应急减排试点,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
突出抓好区域污染联防联控。不断健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苏皖鲁豫交界、蒙宁陕交界、成渝等地区加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PM2.5和O3污染较重的非重点地区,切实加大治理力度。重点地区、城市加大协同减排力度,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共同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二)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推进长江保护修复攻坚。制定加强入河(海)排污口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将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拉条挂账,交办属地按照“一口一策”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推进分类整治。加强重点河口海湾联防联治。以湖北、四川、云南、贵州4省为重点,基本消除长江流域劣V类国控断面。紧盯江苏、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7省(市),整改“三磷”专项排查整治发现的问题。强化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和治污设施建设运行,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启动黄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汾河、湟水河、洮河、祖厉河等支流水污染综合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因地制宜建设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研究实施一批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重大工程。
推进渤海综合治理攻坚。制定渤海入海排污口监测工作要点和溯源、整治指导意见,推动环渤海三省一市“1+12”沿海城市开展排污口监测、溯源,制定实施整治方案。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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