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穗云市监处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州魅之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处罚.85元。
年6月19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移送函》,发现当事人生产假冒专利化妆品违法行为,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广州魅之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年12月10日生产“泊莱梦OR青春靓颜精华液”产品共计盒,销售至广州泊莱梦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货值元。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专利号经查证系假冒。
年4月,广州魅之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广州泊莱梦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尚未销售的盒产品进行召回整改,将上述产品的标签用贴纸遮挡,消除了召回的产品包装上的专利标识。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已主动召回并消除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85元;三、罚款.85元。
“企查查”信息显示:广州魅之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年6月20日,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0元,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王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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