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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发布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十

来源:医药包装 时间:2023/6/15

为总结近期园区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经验,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园区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十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广泛征集、专家评审和严格筛选,评选结果近日正式揭晓。

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十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布

典型案例1号15家药房销售未依法注册的假冒伪劣“飘安”一次性医用口罩行政处罚系列案典型案例2号某医疗连锁公司在售口罩未明码标价行政处罚案典型案例3号刘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政处罚案典型案例4号赵某某伪造其他组织证明文件行政处罚案典型案例5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案典型案例6号某人才酒店有限公司员工陆某工伤认定案典型案例7号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行政检查案例典型案例8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行政许可案典型案例9号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研发实验室扩建项目环评批复案典型案例10号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业研发地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权证联办案这些案例涵盖市场监管、治安处罚、环评批复、工伤认定、规范用工市场等多个执法领域,快跟布宝一起看看,这些案子有没有你关心的吧?

案例

01

园区15家药房销售未依法注册的假冒伪劣“飘安”一次性医用口罩行政处罚系列案

(一)报送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案件事实

年1月23日,园区唯亭、胜浦等地15家药房均通过某药业业务代表叶某某,采购“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共计袋(总数17万只),销售均价约13元/袋,货值合计约11万元。涉案口罩外包装标注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与产品注册证编号,标称适用范围为“医用”,但最小销售单元无合格证明、未标明生产日期。15家药房未索要相关资质与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如实记录进销过程。园区市场监管局将涉案批次口罩送检后,发现细菌过滤率均不足30%,显著低于“一次性医用口罩”行业推荐标准95%的技术要求,不具备医用口罩防护功能。经核查,涉案口罩均不是正宗的“飘安(PIAOAN)”牌口罩。

园区市场监管局认为,一次性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15家药房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未标明生产日期、侵犯“飘安(PIAOA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次性医用口罩等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规定,应予严惩,该局还针对个案中存在的“串供、隐瞒事实、阻扰调查”等情形,对有关药房从重处罚。最终,园区市场监管局对15家药店分别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口罩,并处7万元至26.49万元不等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68万元。

(三)典型意义

春节前后正处于防控新冠肺炎的严峻时期,但15家药房受利益驱使,销售不具备防护功能的假冒伪劣一次性医用口罩,影响极为恶劣。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克服涉案口罩已销售等不利条件,积极采取了向商标权人核查、借助媒体公开征集证据线索和调取监控等手段,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案的处理,对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秩序和疫情防控,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

02

某医疗连锁公司在售口罩未明码标价行政处罚案

(一)报送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案件事实

年1月26日,园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某医疗连锁公司在出售“DOCTORMASK”(50pieces)、“NonwovenClothMASK”(50枚入)、“一次性使用口罩”(河南飘安,20个装)等三款口罩时未明码标价,即当场责令该公司整改。园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经营者却在销售口罩等抗疫急需用品时,采用口头报价且不通过销售系统的销售方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遂于年2月6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用品需求大幅增加,在货源不足、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关于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未明码标价或价格上涨过快过高的投诉举报案件数量激增,群众反映强烈。为此,园区市场监管局针对上述防疫用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本案中,园区市场监管局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依法快速从严查处防疫用品价格违法行为,从发现违法行为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仅用11天,严格按照行政裁量基准对涉案公司顶格处以元罚款,这有效维护了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了执法监管的震慑力。

案例

03

刘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政处罚案

(一)报送单位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

(二)案件事实

《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公布后,园区公安分局斜塘派出所于年2月4日,向园区某小区棋牌室无照经营者刘某某送达上述通告告知书,明确告知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棋牌室须停止营业。3月6日,刘某某因擅自经营棋牌室,被园区公安分局斜塘派出所当场处以警告处罚,但是3月9日下午,刘某某再次招揽张某等4人在其经营的棋牌室打麻将。园区公安分局经审查认为,刘某某在明知疫情期间棋牌室禁止营业的情况下,屡次违法营业,造成病毒交叉感染潜在风险,经劝阻仍不改正,主观恶性较大,遂于3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并对张某等人进行了教育。

(三)典型意义

春节期间,江苏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园区公安机关严格布控,最大限度防止了新冠肺炎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但由于部分群众防疫意识缺乏、法律观念淡薄,娱乐休闲场所、网吧、浴室、足浴、棋牌室等场所人员聚集违法活动时有发生。为此,园区公安机关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一发放告知书,一旦发现上述警情,及时查处遣散,这一举措减少了公共场所交叉感染的潜在风险,维护了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利于防控疫情。

案例

04

赵某某伪造其他组织证明文件行政处罚案

(一)报送单位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

(二)案件事实

年3月9日,某人力资源中介公司员工赵某某,为赚取中介费,使用电脑软件伪造园区某两社区居委会的电子印章,用于伪造返苏务工人员隔离证明及办理企业集体宿舍入住登记。赵某某先后伪造4份虚假隔离证明交付4人使用,后被查获。园区公安分局经调查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伪造印章和伪造证明文件两个牵连违法行为,其中伪造印章是手段,伪造证明文件是结果。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按照一个违法行为,即伪造其他组织证明文件进行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赵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

(三)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为了统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应当允许健康的外省返苏务工人员正常工作,而对于这些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由居委会出具隔离证明就是实践中摸索出的一种有效证明方式。但一些不法人员为了赚取中介费,不惜铤而走险,肆意伪造居委会隔离证明文件,容易导致未经隔离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的返苏务工人员进入工厂聚集,可能引发外省市输入型大规模交叉感染,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依法应予严惩。本案中,公安机关顺应疫情防控新态势,紧盯新问题,对涉案行为依法快速从严查处,为园区企业复工复产、经济社会秩序有序恢复提供了有力支撑,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

05

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案

(一)报送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

(二)案件事实

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营业范围为生产柔性印刷电路板及柔性印刷电路板SMT搭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公司出现了生产任务不均衡的情况,并形成了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为此,该公司于年2月20日,就生产操作工、仓库管理员、品质检验员、设备维护人员、行政人员等余人,提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园区行政审批局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审批流程,一次性告知该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条件,对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申请书、实施方案、工会意见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意见等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当日就对该公司申请的岗位和工种许可批准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止,综合计时周期为年。

事后,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上述岗位和工种日连续工作时间有无超过11小时、月平均加班时长是否超过36小时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

(三)典型意义

园区行政审批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执法,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关于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事前通过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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