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济南中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件,同比增长39.76%,收案数量仍保持高位运行态势。其中,民事一审案件件,民事二审案件件,行政一审案件2件,刑事一审案件6件,刑事二审案件4件,诉前保全案件43件,其他案件件。
在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中,位居前五位的案件分别是著作权案件件、占52.31%,专利权案件件、占20.83%,商标权案件件、占13.71%,特许经营合同案件件、占8.60%,不正当竞争案件95件、占1.86%,另外,技术合同案件53件,计算机软件案件39件,垄断案件14件,植物新品种案件11件。
在受理的一审案件中,跨区域管辖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共件,同比增长23.28%,占一审收案数量的22.61%。其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件,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58件,专利权权属案件59件,计算机软件案件39件,垄断案件14件,植物新品种案件11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案件18件。
年,济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数量稳步上升,该类案件涉及化工、机电、农业、医药等多领域专业技术,在等同侵权、技术秘密审查等问题上加大了分析判断的难度;二是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受理了包括垄断、因虚假宣传及网络域名等引起的不正当竞争、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尤其是网络技术、自媒体及新型社交平台纠纷案件数量较多,不断涌现的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给法官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新挑战;三是调解依然是化解纠纷的主要途径,通过完善诉前调解机制、设立速裁团队等途径,初步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快慢分道、轻重分离、简案快办。
先后审理了腾讯、华润、登海、山楂树下、潍柴、养生堂、桑乐、胡姬花、米其林、路易威登等一批知名品牌案件,以及“煤矸石运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案”“济玉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依法认定“腾讯云”等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开甲刀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入选中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该案对存在撰写瑕疵的权利要求予以明确并给予保护,实质性解决知识产权争议,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技术秘密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该案关于保密措施的认定,被最高法院作为技术类裁判规则予以推广;撰写的案例《深圳敦骏科技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公司等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荣获年度全省法院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一等奖;审理的“小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鲁花商标权纠纷案”被市委政法委评选为全市首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对于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审结的腾讯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权利人为证明侵权人获利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被告掌握,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依法责令被告提交关于涉案腾讯耳机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完整资料和财务账簿,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依法适用证据披露及妨碍举证规则,根据权利人的主张、涉案企业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考量被告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上限,故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在审理中,济南法院努力发挥调解作用,大力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严格遵循依法调解、全员调解、调解优先原则,立足案结事了、和谐司法,努力创新调解工作方法。
年12月,济南中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当代著名艺术家韩美林“紫砂壶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该案涉及侵权作品件,被诉侵权作品数量多、侵权环节多、案情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较高,经过为期三天的现场勘验和证据交换以及前后两次开庭审理,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说服教育,三名被告当庭同意和解、积极进行赔偿,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韩美林亲笔书写锦旗致谢法院,并致信称“谢谢我家乡的法院,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人性和温暖”。
1.“设暗纹的花纹隔离膜”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原告:淄博金豪塑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豪公司)
被告:淄博康利达塑料有限公司(简称康利达公司)
原告金豪公司系名称为“设暗纹的花纹隔离膜”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该专利为一种设暗花纹的花纹隔离膜,包括塑料制成的膜,膜上分布有多个压花点,其特征在于膜上还设有至少一处暗花纹区,暗花纹区内设有多个暗花纹压花点,暗花纹区内暗花纹压花点的高度为压花点高度的1/10~1,暗花纹区内暗花纹压花点的密度为压花点密度的1/10~1。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还另外记载了一个特殊方案,即:“暗花纹区内可以没有暗花纹压花点,是光滑的膜面”,实施例2中也公开了“图案或文字所在处为光滑膜面”这一方案。金豪公司认为被告康利达公司制造、销售的“花纹隔离膜”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康利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采用在压花点区域内以光滑膜面所呈现出来的对比效果产生图案,没有暗压花点组成的暗花纹区。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暗花纹区内设有多个暗花纹压花点以及暗花纹压花点与压花点高度的比例,而被诉侵权产品通过光滑膜面体现文字、图形等信息,其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限定的有一定高度的暗花纹压花点形成的暗花纹技术方案不同。虽然说明书及实施例也记载了“图案或文字所在处为光滑膜面”这一方案,但并未载入权利要求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捐献原则的规定,该项特殊方案应视为专利权人自愿捐献给了公众,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该项特殊方案,未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金豪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专利侵权判定中适用捐献原则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应视为捐献给了公众,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不得主张等同原则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捐献原则的引入有利于强化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公信力,以制约权利人适用等同原则而造成不适当的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防止专利权人“两头获利”,从而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腾讯”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
被告: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飞鱼公司)
被告:黄某
被告:深圳市风铃动漫有限公司(简称风铃公司)
被告:龚某
被告:济南历下上方有电子产品经营部(简称上方有经营部)
原告腾讯公司依法享有第号、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腾讯公司获得过世界品牌强等荣誉。腾讯公司曾授权风铃公司生产、销售腾讯儿童手表,但未在其他商品上授权其使用腾讯商标。原告取证的四款不同型号的无线耳机产品上标注:腾讯公司为版权商、风铃公司为被授权商、小飞鱼公司为制造商。耳机产品的内外包装盒、说明书等多处位置标注了标识。原告腾讯公司起诉要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万元。小飞鱼公司为证明其经营规模小、耳机产品销量有限,提供了京东网的网店刷单明细等证据。原告认为该证据不能反映被告真实的经营和销售状况,被告应提供财务账册。为查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法院作出通知书,限令小飞鱼公司、风铃公司提交涉案耳机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完整资料和财务账簿。两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涉案耳机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完整资料和财务账簿,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考量涉案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市场知名度及显著性、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线上、线下的广泛销售范围和价格,原告维权取证的难度及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被告侵权获利明显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故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万元予以支持。
本案适用证据披露及妨碍举证规则,合理判定赔偿数额,是对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及字号加强保护的典型案例。权利人依法请求根据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且已举证的,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涉案企业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突破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来确定赔偿金额。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应当获得相应水平的保护强度。
3.《奇先生》剧本著作权案
原告:亓俊华
被告:山东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影视集团)
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简称音像出版社)
原告亓俊华创作完成剧本《奇先生》,并于年10月11日在国家版权局登记,描述的是父亲奇先生为了给从事艺术的“北漂”儿子奇迹筹钱买婚房,从而走上了自杀骗保之路。年初,被告音像出版社的员工高某、王某与亓俊华多次接触,在阅读《奇先生》后表示了合作意向,其间亓俊华曾将剧本发给王某。音像出版社与亓俊华草拟了合作合同,但在签约当日,亓俊华被告知《奇先生》剧本不符合要求,签约取消。后高某另行委托邵某创作剧本,并提供了故事梗概,要求必须包含父子题材与自杀元素,邵某依照委托创作完成剧本《黑色协议》。音像出版社以10万元价格受让取得《黑色协议》剧本版权后,与影视集团合拍了电影《黑色协议》。亓俊华主张,《黑色协议》的核心创意、故事情节、人物设置等都与《奇先生》高度相似,起诉要求音像出版社与影视集团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奇先生》剧本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思维成果,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奇先生》剧本创作完成时间早于《黑色协议》,原告提供的证据也证实被告实际接触了该剧本。剧本《黑色协议》与涉案作品都是借父亲为儿子买房骗保,来反映买房难的社会现实,两剧本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可以认定具有创作来源关系。电影《黑色协议》系根据侵权剧本《黑色协议》摄制而成的,音像出版社、影视集团作为电影《黑色协议》的出品人,对该电影的创作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其行为侵害了亓俊华对《奇先生》剧本享有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本案对文学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和标准进行了充分阐释,对文学作品中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等内容进行“思想”和“表达”的区分具有指导意义。在判断两部长篇幅的文学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单独对某一具体情节和语句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如果两者在人物身份、人物之间交互关系、整体上的情节安排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某些具体情节排布上存在差异,但是该类差异并不引起涉案作品情节间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则可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4.“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技术秘密案
原告:济南思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思克公司)
被告: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兰光公司)
兰光公司是名称为“一种气体阻隔性检测设备实验腔的夹紧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曾申请法院对思克公司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根据其申请,对案外人向思克公司购买的GTR-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采取了拆解、拍照的证据保全措施。思克公司主张,该测试仪具有技术秘密,包含6项秘密点,通过拆解该设备即可以获得,兰光公司利用证据保全程序,获取了该技术秘密,并运用在相同的智能模式检测仪器上,构成侵权。思克公司为证明其为涉案技术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提交了《公司保密管理制度》《企业与员工保密协议》等,以及案外人与思克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书》及产品上“私拆担保无效”“品质保证撕毁无效”的防拆标签。其中,《设备购销合同书》涉及技术秘密的条款内容为“需方有义务确保供方货物的技术机密信息安全”。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为GTR-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因该产品一旦售出进入市场流通,就在物理上脱离思克公司的控制,思克公司为实现保密目的所采取的保密措施,需要达到能够对抗不特定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其技术秘密的强度。而思克公司所主张的“对内保密措施”,因脱离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不具有对应性;所主张的“对外保密措施”,或仅具有约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不具有约束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或未体现出思克公司的保密意愿,故均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判决驳回原告思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技术秘密保密措施要件的认定问题,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对于技术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具有一定指导意义。技术秘密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应是抽象、宽泛,可以脱离技术秘密及其载体而存在的,而应当是具体、特定的、与技术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保密措施。技术秘密以市场流通产品为载体的,权利人在产品上贴附标签,对技术秘密作出单方宣示并禁止不负有约定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拆解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
5.浪潮世科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案
原告:浪潮世科(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浪潮世科公司)。
被告: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简称博远公司)。
年12月,原告浪潮世科公司与被告博远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受托研发“博远集团基建在线互联网平台项目”。该合同约定,原告应于年2月18日完成整体系统安装调试并提交被告测试验收,系统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合同总额为50万元,具体付款方式为:首付款为15万元,初验通过之后付款20万元,终验后付款15万元。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博远公司多次更改项目需求,因此导致软件交付期限发生变更。年4月12日,浪潮世科公司最后一次向博远公司交付软件,但该软件存在24处需要优化的问题。博远公司仅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首期款15万元。浪潮世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博远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由于原告应当交付的软件包括了迭代一期、二期、三期的项目,而迭代三期的项目需求在年1月17日才经双方确认,合同履行期限应相应顺延。年3月15日,原告将开发完成的软件代码提交博远公司验收,应视为其已经按期交付软件。其次,涉案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初验的要求,对于涉案软件是否符合初验要求的认定,应当考虑软件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存在问题是否属于软件基本缺陷以及相关行业惯例等因素。博远公司发送给原告的三次反馈意见,涉及的问题基本为对现有软件功能或界面的优化需求,不属于“软件基本缺陷”,且软件已经注册上线并使用,表明浪潮世科公司交付的软件符合初验标准。判决博远公司支付初验款20万元。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案件审理难度大,涉及合同约定不明确、软件需求变化多、后期修改多、技术问题多等问题,本案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通过审查认定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jzl/39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