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冲突时的处理原则、法律依据和参考案例
作者:麻增伟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1、商标注册时,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不予注册。
2、商标注册时,申请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他人可以据此主张在先权利,不予注册。
3、商标注册时,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尽管使用人的商标未被注册,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4.注册或使用企业名称或字号时,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5.注册或使用企业名称或字号时,如果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虽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但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冲突时的处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
第十八条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主张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以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已与企业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的企业名称的简称为依据提出主张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参考案例——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与绍兴王星记扇厂、杭州保和堂医药有限公司、周雅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浙民初号;二审案号)浙01民终号
一审法院:
原告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王星记公司)诉被告绍兴王星记扇厂、杭州保和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保和堂公司)、周雅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绍兴王星记扇厂、周雅定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年10月19日裁定驳回绍兴王星记扇厂、周雅定的管辖权异议。本案于同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杭州王星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沈丹,绍兴王星记扇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国明、范兰英,杭州保和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周雅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兰英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王星记公司向本院出诉讼请求:1.判令绍兴王星记扇厂立即停止侵犯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扇子产品、产品包装、网站、广告、名片等上使用“”、“王星记”、“王星记扇子”等被控侵权标识以及其他与被控侵权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判令杭州保和堂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销售含有上述被控侵权标识的侵权产品,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门店中使用含有上述被控侵权标识的标签等;3.判令绍兴王星记扇厂、杭州保和堂公司销毁含有上述被控侵权标识的侵权产品库存、产品包装、宣传资料、名片等;4.判令绍兴王星记扇厂赔偿杭州王星记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整,杭州保和堂公司对其中的元承担连带责任,周雅定对绍兴王星记扇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杭州王星记公司历史悠久,前身为杭州王星记扇庄,创始于清光绪元年(),距今已有多年的历史。经过历代传承人的经营,杭州王星记公司现已成为中国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中技艺、销售、文化领先的龙头企业,是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创建了全国首个“中华老字号”文化创意产业园。杭州王星记公司依法享有第号“”的商标专用权,“王星记”商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殊荣。在市场销售方面,杭州王星记公司生产的扇子是G20杭州峰会官方指定纪念折扇,还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可以说,杭州王星记扇子销量领先,广告宣传广泛,已经被消费者广为熟知并深受消费者喜爱。
杭州王星记公司发现,绍兴王星记扇厂未经其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扇子等产品上使用“”、“王星记”、“绍兴王星记”“中国绍兴王星记扇子”等标识,与第号“”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且绍兴王星记扇厂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绍兴王星记扇子”店铺以及绍兴王星记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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