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以来,监管层多次强调创业板坚守服务创新创业的定位。上海心撮合商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心撮合财务顾问”)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则总结创业板定位之“三创四新”特征,以及IPO监管机构对于创业板定位的审核要点及其相关案例,并对创业板拟IPO企业提出找准定位的相关建议,供企业参考。
一、创业板板块定位和意义
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则,对注册制改革后拟申报创业板的企业定位作出了规定。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立法说明,创业板是国家推进注册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对于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证监会对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中提到,起草该《办法》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明确创业板的板块定位是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因此,创业板的板块的原则定位也被精简成为“三创四新”。在创业板的信息披露方面,证监会强调了针对创业板企业特点,规定拟IPO企业应当充分披露自身创新、创造、创意特征,以及业务模式、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分析、发展战略等情况,精准清晰充分地向投资者揭示各种风险,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同时,在关于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要求方面,创业板定位中没有强调核心科技和研发能力,因此证监会没有将核心技术人员稳定作为发行条件,体现了与科创板之间的差异。
二、创业板定位之“三创四新”分析和总结
在注册制的背景下,企业想要在创业板上市,最重要的是符合创业板“三创四新”定位,这成为发行人上市绕不开的关键点,成为在IPO审核问询流程中常被监管机构问询的问题,即是否符合创业板的定位。心撮合财务顾问结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和科创板之间板块定位的差异、创业板IPO过程中相关主体的具体职责,具体分析创业板“三创四新”定位,为拟上市企业提供相关思路。
(一)原则定位——正面规定+负面清单+例外规定+动态调整
1、正面规定——“三创四新”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
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适应发展----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
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
(二)创业板和科创板定位差异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对于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行业,仅列举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中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9大领域中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6类产业,未列举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2类产业。
创业板的定位与科创板存在差异,创业板的定位对于行业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对于“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这两类产业的企业,除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外,创业板未进行其他限制。同时,负面清单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亦可申报,因此,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这两类不属于科创板定位行业范围内的企业更适宜申报创业板。
(三)上市审核各参与方在创业板定位“三创四新”中的职责
拟IPO企业
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1、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披露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
2、针对性披露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或者业态创新情况,以及对新旧产业融合的促进作用;
3、充分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分析等信息;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修订)》
1、招股说明书概览的内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2、发行人应清晰、准确、客观地披露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包括主要经营模式,如盈利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等,分析采用目前经营模式的原因、影响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经营模式和影响因素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发行人的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还应披露其独特性、创新内容及持续创新机制。
3、发行人应结合所处行业基本情况披露其竞争状况,主要包括:所属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结合行业情况充分披露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4、发行人应结合企业特点,精准清晰充分地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创新风险,包括科技创新失败、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无法获得市场认可、新旧产业融合失败等风险......
5、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发行人应披露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技术储备及技术创新的安排等。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1、发行人应当结合创业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具有成长性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
保荐机构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1、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专项说明。
2、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3、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4、属于“负面清单”所列行业,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其保荐人除需要满足出具专项说明的外,还应当对该类企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断,并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具体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会计事务所
在IPO审核过程中,针对不同的拟IPO企业的具体情况,会计师需要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中结合并补充披露拟IPO企业的人均产值、研发能力和研发费用(例如研发人员的平均薪酬)、核心技术参数、主要经营数据变化情况、研发人员的学历构成和平均薪酬,进一步论述拟IPO企业的的研发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方面,详细、量化披露发行人的“三创四新”特征,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关于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要求,其他方面会同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深交所
1、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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