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原则
第3条规定,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和质量控制具有特殊性,其中包括: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过程可能同时涉及试验药物制备、安慰剂制备、对照药品和试验药物更改包装标签等不同活动,随机和盲法的要求也增加了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过程混淆和差错的风险。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7条规定,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场地、处方工艺、批量规模、质量标准、关键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发生变更,以及进行技术转移时,应当对可能影响临床试验用药品安全性的变更进行评估,变更和评估情况应当有记录,确保相关活动可以追溯。第六章物料管理
相对于原征求意见稿,这一章节增加了不少新内容,说明药物研发阶段、无菌药品微生物和细菌内毒素、留样等在物料管理中的重要性。第12条规定,应当建立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质量标准,其内容的详细程度应当与药物研发所处阶段相适应,并适时进行再评估和更新。制备单位应当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所用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进行相应的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使用。对于早期临床试验用药品所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可依据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放行,但至少应当通过鉴别或核对等方式,确保其正确无误。临床试验用药品为无菌药品的,其制备所用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还应当进行微生物和细菌内毒素等安全性方面的检验。第13条规定,应当建立操作规程,对物料留样进行管理。用于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每个批次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留样。留样数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留样时间应当不短于相应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留样时间(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除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第七章文件管理
在这一章节中,“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中药物编码”相关内容,调整到了“建立临床试验用药品档案”前面,同时增加了对批包装记录的要求。第14条规定,应当制定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处方工艺、操作规程,以及所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等文件。文件内容应当尽可能全面体现已掌握的产品知识,至少涵盖当前研发阶段已知的或潜在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和关键工艺参数。第1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制定规程明确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中药物编码的生成、保密、分发、处理和保存等要求。涉及盲法试验的,还应当制定紧急揭盲的程序和文件。第17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用药品档案,并随药物研发进展持续更新,确保可追溯。其中关于原辅包的文件要求包括:.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生产商信息;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及分析方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及检验报告。第八章制备管理
此章对包装的要求较多,提出了对原辅包等物料从接收到放行的质量管理要求。尤其是对于包装标签的要求有八条,以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和贴签的准确性,避免发生混淆和差错等情况。关于对照药品,第24条规定,采用已上市药品进行对照试验时,应当确保对照药品的质量。盲法试验中,需要将对照药品进行改变包装、标签等操作时,应当充分评估并有数据(如稳定性、溶出度等)证明所进行的操作未对原产品的质量产生明显影响。第25条规定,因盲法试验需要,使用不同的包装材料重新包装对照药品时,重新包装后对照药品的使用期限不应当超过原产品的有效期。关于包装、贴签的规定,现摘录五条如下:第27条规定,临床试验用药品通常以独立包装的形式提供给临床试验中的受试者。第28条,为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和贴签的准确性,应当建立操作规程,明确防止贴错标签的措施。同时还规定,对于需要去除原有产品标签和包装的操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含安慰剂)出现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第29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应当能够防止和避免其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变质、污染、损坏和混淆,任何开启或更改包装的活动都应当能够被识别。第30条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通常不得在同一包装线同时包装。因临床试验需要在同一包装线同时包装的,应当有适当的操作规程及设备,并确保相关操作人员经过培训,避免发生混淆和差错。第34条,应当根据临床试验方案的设盲要求,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的外观相似性和其他特征的相似性进行检查并记录,确保设盲的有效性。第九章质量控制
第36条规定,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均应当留样。其中把临床试验用药品更改包装的相关要求从原征求意见稿第一项中单列出来。具体内容有:(一)留样应当包括试验药物和安慰剂,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形式相同,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相应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并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二)已上市对照药品的留样数量可基于风险原则确定,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对照药品可能的质量调查需要,并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三)临床试验用药品更改包装的,应当按更改前后的包装形式分别留样,每种包装形式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四)留样应当包括已设盲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至少应当保存一个完整包装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含安慰剂),以备必要时核对产品的信息。(五)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留样期限按照以下情形中较长的时间为准:1.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批准后两年或临床试验终止后两年;2.该临床试验用药品有效期满后两年。第37条规定,应当制定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的样品包装应当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形式一致。对于更改包装材料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考察变更包装后样品的稳定性。附录全文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