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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quo远大医药rdquo无效

来源:医药包装 时间:202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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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国知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决定要点

对于包装盒类产品来说,其正面的图案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包装盒的背面采用与正面相同的图案设计以及在侧面标注一些商品标识性或说明书文字或图案是本领域的比较惯常的设计。涉案专利设计与对比设计相比,其正面所采用的文字、带状横条以及人形图案等设计元素基本相同,且图案的排布方式和整体布局均基本相同,已经使一般消费者形成了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在此情况下,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局部细微变化不足以产生视觉效果上的显著差异,因此涉案专利设计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年01月19日授权公告的.0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药品包装盒(整肠生)”,其中请日为年08月13日,专利权人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年12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査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件的复印件,具体复制内容包括?中国药店?年7月期(总第期)封面页、广告页、日录页、版权日录页;

证据2:优西告网站上“整肠生广告”视频第12秒和第1秒截图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

(1)证据1公开的整肠生药品包装盒与涉案专利设计2均是长方形,主视图右側均为人形图案,下部是带状横条,横条上方和人形图案左側均是文字排列,人形图案均可以看出鼻子等五官特点,均仅有上半身及側面一只手臂的展示,整体人物形象均多以曲线勾勒,较为圆洞,横条左侧、右側的西个末端均为半圆形,其他部分的设计也相同,涉案专利设计2和证据1是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设计2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2)证据2也公开了与涉案专利设计2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设计2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3)涉案专利的设计1与证据1、证据2公开的整肠生药品包装盒相比,仅在人形图案的局部略有区别,是局部细微差别,或是本领域的慣常设计,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设计1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4)涉案专利设计2与证据1、证据2所公开的整肠生药品包装金相比,也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5)涉案专利未提交设计1和设计2的立体图,不能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査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年01月03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年01月18日,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的公证书文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年02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年04月07日进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将请求人于年01月18日提交的证据1公证书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西次转送给专利权人的文件,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放弃涉案专利设计1、设计2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坚持涉案专利设计2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涉案专利设计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杂志原件,并提交了证据1公证书的原件,以及证据1文献复印件的原件。

对于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设计2的主视图和背面视图是对称的,因此证据1和证据2也公开了涉案专利的背面视图,证据1和证据2虽然没有公开包装盒侧面视图,但是侧面的文字图案是本领域的惯常设计,也不会为一般消费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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