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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法治

来源:医药包装 时间:2022/5/19

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

在抗击新冠病毒的战役中,疫苗、核酸检测、抗原自测等一系列防疫利器轮番上阵,共筑全民健康长城。医疗药品行业在抗击疫情和复工复产的两条阵线上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根据上海市公布的第一批复工复产白名单,其中医药企业占比29%。为助力医药行业健康长远发展,检察机关送上一份良方,提醒医药企业在抗疫同时不忘加强知产保护。

商标保护

1

及时进行商标注册

我国注册商标共有45大类,包含34个商品类别,11个服务类别。对于药品医疗行业,在商标注册领域可以按照关联程度进行划分:

核心类别

第05类(药品、医用和兽用制剂;医疗卫生准备;医疗或兽医用营养食品和物质、婴儿食品;石膏、拉伸材料;牙洞填充材料、牙蜡等)

第10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等)

第35类(各类广告;商业运营;企业管理;办公业务)

第44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等)

关联类别

第03类(化妆品和盥洗用品不含药物;不含药物的牙膏等)

第07类(机器、机床和电动工具等)

第12类(车辆;陆地、空中和海上运输工具)

第18类(手杖等)

第42类(科技类服务及相关研究设计服务等)

衍生类别

第01类(工业和科学用生物制剂等)

第08类(手动仪器)

第25类(服装、鞋帽)

第39类(运输;商品的包装和储存等)

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等)

以上是药品医疗行业较常涉及商标注册类别,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内容和战略布局,及时进行商标注册。

2

合理进行商标布局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因此,法律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限度的,更多集中在对同种、类似产品的商标侵权打击,而实践中往往还会出现一些商标“搭便车”的情况,即在已注册商标对应类别以外的其他领域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应对?

对已经有知名度的企业

上述做法易造成市场消费者误读,品牌价值被随意消解,因此,企业在自有品牌已经发展到一定市场认可度的时候,及时建立多类别、全类别的商标保护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可以通过全类别注册商标、申请防御性商标等形式降低被侵权风险。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刚开始发展的新兴企业

提前树立商标分类布局意识。因为随着发展态势的变化,企业生产经营的范围也许会扩展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者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此,在企业发展初期,考虑成本控制及经营必要性,不必急于进行商标的全类别注册,在相关经营领域完成商标注册即可。

3

不要忽视国际市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品牌开始走出国门,拓宽市场。

药品医疗企业要为自己预留国际发展空间,在产品或服务预期出口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及时注册相应商标,防止被他人恶意抢注,同时加强与国外商标代理机构、海外商品、服务代理商、国家驻外使领馆、当地知识产权主管机构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动态信息。

专利保护

1

加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意识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近年来,不少医疗公司对产品外观、用户界面、设备按键及配件等都进行了独特化的设计,俨然成了注册商标以外的“第二张脸”。

为了防止竞争对手的恶意模仿,以及避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风险,企业可以为产品的外形设计积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

加强专利侵权风险排查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因此,被控侵权方的举证直接关系到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法律认定以及相应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承担。

医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但要注意保护自己已有的专利权,还要注意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有的企业疏于对专利侵权的风险排查,导致正在研发或已经被开发的技术存在被指控侵权的高风险。

一般而言,风险专利的排查在产品开发、技术研发项目启动时就应当同步进行。通过专利检索(收集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各类专利、技术等信息,列出方案中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点)、专利数据筛选(对采集到的专利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相关的信息内容,填补可能缺失的专利信息,进一步对相关专利进行归类)、技术比对分析(将筛选后的相关专利与企业技术或产品方案进行对比),及时发现相关风险专利,通过调整项目方案等,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互联网+医疗健康”

与商业秘密保护

近年来,“互联网+医疗健康”概念伴随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医药企业也陆续开拓网上疆域,在在线问诊、健康咨询等多类别的网上活动开展和相应软件、APP运营过程中都会形成、积累公众健康信息及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极有可能对公共利益、企业公信力造成重大影响,企业应当加强对相应信息数据的保护。

1

加强特殊信息数据合规保护

“互联网+”模式下,医药企业涉及最多的应属公共健康医疗数据,在经营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数据的存储及传输。

如《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将人口健康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不得托管、租赁在境外的服务器。”

《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责任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数据存储、容灾备份和安全管理条件,加强对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存储管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安全可信的服务器上,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审核。”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防止违法风险。

2

提高相应APP的防盗能力

企业在依托APP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时,应当注重加强对软件的漏洞分析及日常监测,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组件研发和维护团队等形式,从技术层面提高APP软件被破解、数据被篡改或被二次打包的难度,加大对APP及所涉商业秘密数据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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